第99條之12 外國人篇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依本章之規定從事飛航活動。
為利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明訂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經認可後,依本章規定於我國境內從事飛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