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專區-飛安宣導

亞拓致力於推動飛行活動,一向堅持創新並帶給玩家們最好的飛行體驗,且為大眾推廣飛行安全意識,維護公共空域秩序。守法合規的飛行操作不僅讓您在有效率而安全的情況下盡情享受飛行樂趣,同時對無人機的發展極為重要。請您在飛行時遵守當地法規,並到合法的遙控飛行場飛行,共同努力維護安全的無人機飛行環境。

在下列介紹中,您將取得關於飛行安全的最新資訊,包括飛行安全宣導短片、禁航物體Q&A及線上各國機場禁航區查詢,為您提供更為具體、清晰、準確、合理的飛行安全訊息。

更多詳細資訊請至交通部民航局專頁參考: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


  • 安全的玩1(手翻書篇)
  • 安全的玩2(罰單篇)


禁航物體Q&A

答: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近期有公司或學校操作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飛行與空拍,如在機場周遭,亦屬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
◎參考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3點。

答:機場為航空器起降、載運旅客與貨物之交通場站,在機場周遭如施放風箏、煙火或遙控飛機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除對航空器駕駛員造成分心或心理威脅、影響航空器操控作業外,此類物體如遭遇航空器撞擊或被發動機吸入,可能造成航空器損壞。爰須進行施放管制,以保障搭機旅客、航空器飛行組員之生命與財產安全。

答:目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計有23座民用、軍民合用或軍用機場。各機場名稱與負責管理的機關如下述。
(一)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臺北松山、臺灣桃園、臺中清泉岡、嘉義、臺南、高雄小港、恆春、花蓮、臺東豐年、金門、馬公、南竿、北竿、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17座機場,由交通部依規定負責辦理。民用航空局為交通部轄屬機關,故負責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之區域。
(二)軍用機場:桃園基地、新竹、岡山、屏東、花蓮佳山、臺東志航等6座機場,由國防部依規定負責辦理。

答:(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係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2.6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形狀略像一個橢圓形。
(二)前項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5公里處向外延伸10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2.6公里處向外延伸3.4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形狀為一個大長方形。
(三)上述管制範圍請詳下述示意圖,在橢圓形區域內,自地面起完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在大長方形區域內,當地機場標高起算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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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民用航空局現階段已就臺北松山、臺灣桃園、高雄小港、恆春與金門等5座機場建置地圖查詢系統(網頁位址為:民用航空局首頁http://www.caa.gov.tw/航空站及飛行場/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在該查詢系統可輸入地標或座標資料,供外界先行檢視施放地點是否位在上述機場禁止施放範圍內之參考。以臺北松山機場附近區域為例,大佳河濱公園、新生公園與中山足球場等區域屬自地面起完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範圍;國父紀念館、臺北市政府廣場、臺北101大樓等屬可有限度施放之範圍,自臺北松山機場標高起算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二)此外,可使用地理資訊系統(如:Google Earth),概略量測施放地點與鄰近機場跑道中心線的距離。以查詢臺北101大樓為例,在Google Earth可量測臺北101大樓距臺北松山機場跑道(28跑道端)中心線約4公里的直線距離,屬有限度施放之範圍,自臺北松山機場標高起算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若還是不確定施放地點是否位在機場四周管制範圍內,或是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局長信箱」( gencaa@mail.caa.gov.tw )詢問或電話洽詢(02-87702254, 02-87702541),我們會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處理,儘速回覆。

答:您可先查詢施放地點是否位在機場四周管制範圍內。如屬管制範圍內,即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至於有特定施放需求者,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填寫表單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答:(一)如擬在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時,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二)如係為國防、公務用途,擬操作遙控飛機進行空拍或操作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作業者,應依據民用航空局101年11月26日發布之飛航公報編號AIC 04/2012「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及其後續修訂版內容之規定,填寫無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本項相關適用對象、登記與適航檢定、操作組員資格、申請方式、作業限制、事件/事故報告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項等,依據前述飛航公報內容辦理。
(三)民用航空局經評估於未影響飛安情況下,且機場無航空器活動時,得核准其施放。
◎參考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飛航公報編號AIC 04/2012「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

答:如在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公告範圍內,未經民用航空局核准,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獲知或發現有未經核准在公告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時,將會同航空警察局至施放現場,於查證屬實後,開具裁處書予以處分。另依據民用航空法,違反規定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規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與第118條第1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4點。

答:在機場四周管制範圍內,擬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放。如果在機場四周發現疑似違規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情事,如鄰近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者,請通報所在地航空站經營人或民用航空局;如屬軍用機場者,建請通報所在地機場軍方聯隊或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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