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管理规范-飞安宣导
禁航物体Q&A
答:有碍飞航安全物体系指经人为施放之风筝、天灯、烟火、遥控飞机、气球或其他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动物体;近期有公司或学校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UAS)飞行与空拍,如在机场周遭,亦属有碍飞航安全物体之一。
◎参考规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实施要点」第3点。
答:机场为航空器起降、载运旅客与货物之交通场站,在机场周遭如施放风筝、烟火或遥控飞机等有碍飞航安全物体,除对航空器驾驶员造成分心或心理威胁、影响航空器操控作业外,此类物体如遭遇航空器撞击或被发动机吸入,可能造成航空器损坏。爰须进行施放管制,以保障搭机旅客、航空器飞行组员之生命与财产安全。
答:目前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计有23座民用、军民合用或军用机场。各机场名称与负责管理的机关如下述。
(一)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台北松山、台湾桃园、台中清泉冈、嘉义、台南、高雄小港、恒春、花莲、台东丰年、金门、马公、南竿、北竿、七美、望安、绿岛、兰屿等17座机场,由交通部依规定负责办理。民用航空局为交通部辖属机关,故负责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之区域。
(二)军用机场:桃园基地、新竹、冈山、屏东、花莲佳山、台东志航等6座机场,由国防部依规定负责办理。
答:(一)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之距离范围,系以机场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划之弧与以机场跑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各2.6公里之区域所连线范围,形状略像一个椭圆形。
(二)前项连线范围外,自跑道两端中心点延伸5公里处向外延伸10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2.6公里处向外延伸3.4公里形成之四边形范围内,自机场标高起算之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形状为一个大长方形。
(三)上述管制范围请详下述示意图,在椭圆形区域内,自地面起完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在大长方形区域内,当地机场标高起算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
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距离范围示意图
答:(一)民用航空局现阶段已就台北松山、台湾桃园、高雄小港、恒春与金门等5座机场建置地图查询系统(网页位址为:民用航空局首页http://www.caa. gov.tw/航空站及飞行场/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在该查询系统可输入地标或座标资料,供外界先行检视施放地点是否位在上述机场禁止施放范围内之参考。以台北松山机场附近区域为例,大佳河滨公园、新生公园与中山足球场等区域属自地面起完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之范围;国父纪念馆、台北市政府广场、台北101大楼等属可有限度施放之范围,自台北松山机场标高起算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
(二)此外,可使用地理资讯系统(如:Google Earth),概略量测施放地点与邻近机场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以查询台北101大楼为例,在Google Earth可量测台北101大楼距台北松山机场跑道(28跑道端)中心线约4公里的直线距离,属有限度施放之范围,自台北松山机场标高起算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
(三)若还是不确定施放地点是否位在机场四周管制范围内,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以电子邮件传送本局「局长信箱」( gencaa@mail.caa.gov.tw )询问或电话洽询(02-87702254, 02-87702541),我们会指派专责人员协助处理,尽速回覆。
答:您可先查询施放地点是否位在机场四周管制范围内。如属管制范围内,即有影响飞航安全之虞。至于有特定施放需求者,应依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实施要点」之规定,填写表单向民用航空局申请核准。
答:(一)如拟在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四周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时,应依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实施要点」之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请核准。
(二)如系为国防、公务用途,拟操作遥控飞机进行空拍或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者,应依据民用航空局101年11月26日发布之飞航公报编号AIC 04/201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在台北飞航情报区之作业」及其后续修订版内容之规定,填写无人航空器系统作业申请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请核准。本项相关适用对象、登记与适航检定、操作组员资格、申请方式、作业限制、事件/事故报告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依据前述飞航公报内容办理。
(三)民用航空局经评估于未影响飞安情况下,且机场无航空器活动时,得核准其施放。
◎参考规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实施要点」、飞航公报编号AIC 04/201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在台北飞航情报区之作业」
答:如在民用与军民合用机场公告范围内,未经民用航空局核准,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民用航空局所属航空站于获知或发现有未经核准在公告范围内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时,将会同航空警察局至施放现场,于查证属实后,开具裁处书予以处分。另依据民用航空法,违反规定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者,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参考规定:「民用航空法」第34条第2项与第118条第1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实施要点」第4点
答:在机场四周管制范围内,拟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施放。如果在机场四周发现疑似违规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之情事,如邻近民用与军民合用机场者,请通报所在地航空站经营人或民用航空局;如属军用机场者,建请通报所在地机场军方联队或国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