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專區-註冊與登錄


檢驗篇

第99條之11 檢驗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者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說明

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明訂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之規定;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明訂其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之規定。復考量部分遙控無人機形式構造簡單,與有人航空器之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規模不同,故針對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者,其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先進國家已開始著手研訂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檢驗基準,為便利我國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參考國際標準制定我國檢驗基準,或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

管理規則釋疑

更多詳細資訊請至交通部民航局專頁參考: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2427&lan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