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0 註冊與操作證篇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者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者,應辦理註冊
•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具導航設備者 •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遙控無人機,須經測驗取得操作證 •未具導航設備且1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上具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檢驗 •不具導航裝置(航空模型)不須辦理檢驗